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施免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》(国税发〔2006〕10号)下发后,连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,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产品代码但不含黄金、铂金成份的多种产品,持续履行出口退(免)税方针。经研讨,现告诉如下:
一、产品代码3824909090的项下的出口产品,从2005年5月1日起,持续履行出口退(免)税方针。
各地税务部分应加强对该税号项下出口产品的审阅、批阅和监控力度,发现进项中含有黄(铂)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,要及时陈述总局,并依照总局的批复定见处理。一起要加强预警剖析,对该税号项下出口的产品如有出口量陡增等状况的,要及时对出口企业、供货公司进行全面核对。对扫除骗税嫌疑行为的予以退(免)税,对不能扫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处理退(免)税。
二、产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“电弧焊用,锡合焊锡丝”,从2005年5月1日起,持续履行出口退(免)税方针。
三、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越退税申报期的,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。